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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地市关于养老床位补贴政策

河南省各地市关于养老床位补贴政策郑州市政府养老补贴政策为鼓励民办养老机构增加床位,满足更多老人的入住需求,郑州市将给予民办养老机构建设补贴,也就是说,将按照养老机构新增床位数给予补贴。养老机构新增床位分为自建和改建,自建是指通过新建房屋增加的床位,改建是指对原有房屋改造新增的床位。具体来说:郑州市财政对自建房屋新增床位数,按每张床位3000元标准补贴(按照核定的床位数,每张床位每年补贴1000三年内完成建设补贴的支付);改建房屋新增床位按每张床位2000元标准补贴(按照核定的新增床位数,每张床位每年补贴400年内完成建设补贴的支付)。同时,民办养老机构正在运营中的床位也将获得政府补贴。郑州市财政将按照养老机构收住具有本市户籍、年满60周岁及以上老人数量,给予养老机构150元/床/月的床位运营补贴,各县(市、区)财政将按照不低于50元/床/月标准对所属地养老机构配套补贴。这也就意味着,每张床位每月将可以共计获得200元的床位运营补贴。济源市政府养老补助政策建设补贴。从2012年起,凡新建(自建房和租用房)的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床位在50张以上(含50年建设补贴,补贴标准为:自建用房每年400元,租用房且租用期年以上的每年2002.床位运营补贴。

从2012年起,按照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入住的具有本市户籍的老年人数(必须入住6个月以上),给予每张床位每月平均80元的床位运营补贴。安阳市政府养老床位补贴政策建设补贴。新建(自建房和租用房)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养老服务机构,床位在50张以上(含50政、财政等部门考核验收达标后,由市、区财政按照核定的床位数给予建设补贴(比例5:5):自建用房的每张床位补年按每年每张床位500元),租用用房且租用期年以上的每张床位补贴1000年按每年每张床位200元)。接受补贴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养老服务机构年内改变用途的,由相关部门收回一次性开办补助款。(2)床位运营补贴。每年年底由市民政部门牵头组织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养老服务机构的服务设施、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服务对象满意度等进行达标评定,经评定达到标准的养老机构补贴政策,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养老服务机构入住的具有本市户籍的老年人(必须入住3个月以上)数量,市、区财政给予每张床位每月平均50元的床位运营补贴,比例是5:5。洛阳市政府养老床位补贴政策建设补贴。从2012年起,城市区内新建(自建房和租用房)的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床位在50张以上(含50政部门考核验收达标后,按照民政部门核定的床位数给予建设补贴,所需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按5:5比例分担,由市财政统筹、统一发放。

自建用房的每张床位补贴2000年按每年每张床位1000元),租用房且租用期5年以上的每张床位补贴1500每年每张床位500元);市属县(市)新建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的补贴按自建用房1500元,租房1000元的标准执行,费用由同级财政负担。接受补贴的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5年内改变用途的,由相关部门收回一次性开办补助款。2.床位运营补贴。从2012年起,每年由市民政部门牵头组织对城市区内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的服务设施、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服务对象满意度等进行达标评定,经评定达到标准的,按照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入住的具有本市户籍的老年人数(必须入住3个月以上),给予每张床位每月80元的床位运营补贴,所需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按5:5比例分担,由市财政统筹、统一发放。有条件的县(市)对辖区内社会办养老机构也要给予一定的运营补贴。3.实施以奖代补。对管理规范、老人满意度高,并获得省级以上政府或部门表彰的社会资本兴办的养老服务机构,由市级民政部门和机构所在地政府以“以奖代补”的方式,分别给予3—5万元的资金奖励,所需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4.提供信贷支持。金融机构要支持社会资本投入养老事业,增加对养老服务机构及其建设项目的信贷投入,适当放宽贷款条件,简化手续,并提供优惠利率,具体办法由金融部门制定。

焦作市政府养老床位补贴政策建设补贴。从2012年起,各县(市)区新建(包括自建房和租用房)的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床位在50张以上(含50民政部门考核达标后,由同级财政按照民政部门核定的床位数给予建设补贴:自建用房的每张床位补贴为1500年按每年每张床位500元),租用房且租用期5年以上的每张床位补贴1000年按每年每张床位200元)。接受补贴的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5内改变用途的,由相关部门一次性收回开办补助款。漯河政府养老床位补贴政策建设补贴。辖区内社会力量投资新建的养老机构,床位在100张以上(含100张),经市、县区民政(老龄)部门验收合格后,按每张床位2000元(分5年每年补贴4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租赁用房(含自有住房)的养老机构,床位在30张以上(含30张),经市、县区民政(老龄)部门验收合格后,按每张床位1000元(分5年每年补贴2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市、县区财政按5:5负担。接受补贴的社会办养老机构5年内改变用途的,由相关部门收回全部建设补贴。2.床位运营补贴。对正常经营的社会办养老机构,市、县区民政(老龄)部门每年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达标评定,经评定达到标准的,以入住6个月以上的本地户籍老人数,按自理、半护理、全护理三种类型,分别给予每月不低于40、60、80元的床位补贴,市、县区财政按5:5负担。

濮阳市政府养老床位补贴政策建设补贴:新建(自建房或租用房)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养老服务机构,床位在50张以上(含50张),经民政、财政等部门考核验收达标后,由市、区财政按照核定的床位数(55比例匹配)给予建设补贴。自建房的每张床位补贴2000年按每年每张床位1000元),租用房且租用期5年按每年每张床位200元)。接受补贴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养老服务机构5年内改变用途的,由相关部门收回一次性开办补助2.床位运营补贴:每年底由市民政部门牵头组织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养老服务机构的服务设施、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服务对象满意度等进行达标评定,经评定达到标准的,按照入住的具有本市户籍且入住时间在3个月以上的老年人数量,市、区财政(5:5比例匹配)给予每张床位每月平均50元的床位运营补贴。商丘市政府养老床位补贴政策建设补贴。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从2011年起,新建(自建房和租用房)的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床位在100100张),经民政部门考核验收达标后,由同级财政部门按照民政部门核定的床位数,给予建设补贴;自建用房的每张床位补贴1000年以上的每张床位补贴600年到位)。接受补贴的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年内改变用途的,由相关部门收回建设补贴。

(2)床位运营补贴。从2011年起,每年年底由市民政部门牵头组织对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的服务设施、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服务对象满意度等进行评定,经评定达到标准的,按照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入住的具有本市户籍的老年人数(必须入住个月以上),财政给予每张床位每月平均50元的床位运营补贴,所需资金列入同级预算。 许昌市政府养老床位补贴政策 建设补贴。对新建的符合《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设置床 位在50张以上(含50张)、建筑面积在500以上的养老服务机构,经民 政、住建、消防、卫生、财政等部门考核验收达标后,按照核定的床 位数给予建设补贴,补贴标准以每张床位1500元(分3年按每年每张床 位500元)为基数,建立星级建设管理机制,评定星级与财政补贴相挂 钩,每年进行一次评定。评定工作由民政、财政、住建等部门负责, 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统一组织实施。建设补贴,市区的由市、区两级财 政按1:1比例分担,其他县(市)由县(市)级财政负担。接受补贴的社会 办养老服务机构5年内改变用途的,由相关部门收回财政拨付的补助 款。(2)床位运营补贴。每年由民政部门牵头组织对社会办养老服务 机构的服务设施、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服务对象满意度等进行达标 评定,经评定达到标准的,按照入住的具有本辖区户籍的老年人(必须 入住3个月以上)数量,给予每张床位每月平均60元的运营补贴,其中 市区的由市、区两级财政按1:1比例分担,其他县(市)由县(市)级财政 负担。

河南地市关于养老床位补贴政策

鹤壁市政府养老床位补贴政策 建设补贴。从2013 年起,城区(淇滨区、山城区、鹤山区、 开发区)内新建(自建房和租用房)的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床位在 100 张以上(含100 张),经民政部门考核验收达标后,由市财政按 照民政部门核定的床位数给予一次性建设补贴:自建用房的每张床位 补贴1500 年按每年每张床位500元),租用用房且租用期 县新建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的补贴参照以上标准执行,所需费用由县级财政负担。接受补贴的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5 年内改变用途的,由 相关部门收回一次性开办补助款。 2.床位运营补贴。从2013 年起,每年年底由县区民政部门牵头 组织对辖区内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的服务设施、服务内容、服务质量、 服务对象满意度等进行达标评定,经评定达到标准的,按照社会办养 老服务机构入住的具有本市户籍的老年人(必须入住3 个月以上)数 量,由县区财政给予每张床位每月50 元的床位运营补贴。 漯河市政府养老床位补贴政策 建设补贴。辖区内社会力量投资新建的养老机构,床位在100 张以上(含100张),经市、县区民政(老龄)部门验收合格后,按 每张床位2000元(分5年每年补贴4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租赁用房 (含自有住房)的养老机构,床位在30张以上(含30张),经市、县 区民政(老龄)部门验收合格后,按每张床位1000元(分5年每年补 贴2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市、县区财政按5:5负担。

接受补贴的 社会办养老机构5年内改变用途的,由相关部门收回全部建设补贴。 2.床位运营补贴。对正常经营的社会办养老机构,市、县区民 政(老龄)部门每年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达标评定,经评定达到标准的, 以入住6 个月以上的本地户籍老人数,按自理、半护理、全护理三种 类型,分别给予每月不低于40、60、80 元的床位补贴,市、县区财 政按5:5 负担。 平顶山市政府养老床位补贴政策 建设补贴。从2013年起,市区新建(自建房和租用房)的 社会养老服务机构,床位在50张以上(含50张),经民政部门考核验 收达标后,按照核定的床位数给予建设补贴,所需资金由市、区财政 按5:5比例分担。自建用房的每张床位补贴2000元(分4年按每年每张 床位500元),租用用房且租用期5年以上的每张床位补贴1200元(分4 年按每年每张床位300元);市属县(市)社会养老服务机构的补贴 参照以上标准执行,费用由同级财政负担。接受补贴的社会养老服务 机构5年内改变用途的,由相关部门收回一次性建设补贴款。 2.运营补贴。对于市区正常运营的社会养老服务机构,从2013 年起,每年底由市民政部门牵头组织对其服务设施、服务内容、服务 质量、服务对象满意度等进行达标评定,经评定达到标准的,按照社 会养老服务机构入住的具有本市户籍的老年人(必须入住 个月以上)数量,给予每张床位每月不低于80 元的床位运营补贴,所需资 金由市、区财政按照 5:5 比例分担。

县(市)辖区内的社会养老服 务机构由所在辖区的民政部门掣织评定,财政部门也要予以补贴。 新乡市漯河市政府养老床位补贴政策 建设补贴。对社会力量新建(自建房和租用房)的养 老服务机构,床位在50 张以上(含50 张),按照核定床位数由 县(市)、区财政给予一次性建设补贴,所需资金由县(市)、 区财政从财政预算或者彩票公益金中解决,市财政根据现行 体制并考虑养老机构运营情况对市辖区财政适当补助。自建 用房每张床位补贴900 元(分三年按每年每张床位300 租赁用房租期5年以上的每张床位补贴600 年每张床位120元)。接受补贴的社会力量兴办的养老服务 机构5 年内改变用途的,由相关部门收回一次性开办补助费。 2.运营补贴。对已运营的社会力量兴办的养老服务机构 (含以租赁形式兴办的养老服务机构)给予床位运营补贴。由 各县区民政、老龄部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对其服务设施、 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服务对象满意度进行综合评审。由县 (市)、区财政给予每张床位每年600 元运营补贴。 信阳市政府养老床位补贴政策 建设补贴。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各县区从2010年起,新建 (自建房和租用房)的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床位在50张以上(含50 张),经民政部门考核验收达标后,由同级财政按照民政部门核定的 床位数给予建设补贴。

其中自建用房的每张床位补贴900元(分3年按 每年每张床位300元),租用用房且租用期5年以上的每张床位补贴600 元(分5年按每年每张床位120元)。接受补贴的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5 年内改变用途的,由相关部门收回一次性开办补助款。 2.床位运营补贴。从2010 年起,每年年底由各级民政部门牵头 组织对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的服务设施、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服务 对象满意度等进行达标评定,经评定达到标准的,按照社会办养老服 务机构入住的具有本辖区户籍的老年人(必须入住3 个月以上)数量, 财政给予每张床位每月平均50 元的床位运营补贴。 驻马店市政府养老床位补贴政策 建设补贴。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市、县(区)新建(自建房 和租用房)的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经民政部门考核验收达标后,由 同级财政按照民政部门核定的床位数给予建设补贴。其中床位在50 张以上(含50张)的养老机构补贴政策,自建用房的每张床位补贴900元(分三年按每 年每张床位300元),运营三个月经验收合格后给付。租用用房且租 用期5年以上的每张床位补贴600元(分五年按每年每张床位120元), 运营三个月经验收合格后给付。床位在100张以上(含100张)的,自 建用房的每张床位补贴1500元,(分三年按每年每张床位500元)运 营三个月经验收合格后给付。

租用用房且租用期5年以上的每张床位 补贴1000元(分五年按每年每张床位200元),运营三个月经验收合 格后给付。接受补贴的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5年内改变用途的,由相 关部门收回一次性开办补助款 周口市政府养老床位补贴政策 全市自建房屋新增床位按每张床位1500 元标准补贴(按照核定 的床位数,每张床位每年补贴500 元,三年内完成建设补贴的支付); 改建房屋新增床位按每张床位1000 元标准补贴(按照核定的新增床 位数,每张床位前两年每年补贴300 元,第三年补贴400 元,三年内 完成建设补贴的支付);租赁房屋新增床位按每张床位1000 元标准 补贴(按照核定的新增床位数,每张床位每年补贴200 元,五年内完 成建设补贴的支付),按每张床位按照养老服务机构入住的具有本市 户籍的老年人数量,给予每人每月50 元的床位运营补贴。 开封市政府养老床位补贴政策 (1)建设补贴。从2013 年起,市区新建的床位在50 50张)的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经市民政部门检查验收达标 后,按照核定的床位数给予建设补贴:自建用房按每张床位2000 的标准(分5年,每年每张床位400 元),租用房屋且租用期5 上的按每张床位1000元的标准(分5 年,每年每张床位200 由市、区财政按5:5比例分担。

市属四县新建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 补贴标准参照市区执行,由县财政负担。接受补贴的社会办养老服务 机构5 年内改变用途的,由民政部门收回已发放的建设补贴及利息。 (2)床位运营补贴。从2013 年起,由市民政部门制定达标细 则,对全市(不含兰考县)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的服务设施、服务内 容、服务质量、服务对象满意度等进行达标评定。经评定达标的,按 照入住的拥有开封市户籍老年人数量(至少入住3 个月),按照每人 每月 50 元的标准给予床位运营补贴。市区运营补贴由市、区财政按 5:5 比例分担,县运营补贴由县财政负担。 南阳市政府养老床位补贴政策 (1)建设补贴。对新建、改扩建的符合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在民政 部门注册登记的养老服务机构,经民政、财政等部门考核验收达标 后,按照核定的床位数给予建设补贴,补贴标准为新建房每张床位 不低于1500 年按每年每张床位不低于500元拨付);租用房 (租用期5 年以上)每张床位补贴不低于1000 年按每年每张床位不低于200 元拨付)。接受补贴的民办养老服务机构5 年内改变 用途的,由相关部门收回一次性开办补助款。 (2)运营补贴。每年由民政部门对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的服务设 施、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服务对象满意度等进行评定,经评定达 到标准的,按照入住本地户籍老年人(必须入住3 个月以上)数量, 给予每张床位每月不低于60 元的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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