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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高原民办教师退养金的建议

原民办教师队伍为我国教育事业发展做出过巨大贡献。由于时代和社会经济原因,他们中的部分人或主动或被动地离开了教育岗位。目前这些人中,有的已过早离世,有的已超过六、七十岁高龄,最年轻的也面临退休。尽管前几年各级政府做出了很大努力,为他们初步落实了适当的退养待遇,但是退养金标准普遍偏低,各地差别较大,有的地方至今未落实到位。致使这一群体老来经济困难、生活艰辛,身体健康缺乏保障,精神难以舒畅,直接影响到社会和谐稳定。

全面落实原民办教师的既定退养政策,适当调整退养金标准,提高退养保障水平,已经成为原民办教师的殷切期盼和社会各界的关注热点,是各级地方政府面临的迫切任务。老不可待,时不再来。为此,就调整和落实原民办教师退养金工作,提出以下建议:

一、全面核查原民办教师退养金落实情况

基层教育主管部门要在地方政府指导下湖北民办教师养老政策,全面检查核实近年来出台的原民办教师退养政策落实和退养金兑现发放情况。特别是退养金标准(如:任教1年8元、10元、20元或更多)是否严格执行,是否发放到位到人,为当地政府决策提供真实参考依据。对于尚未落实或落实不全面、不到位的,责令限期整改。

二、适当提高原民办教师退休养老金标准

综合考虑下列因素:原民办教师在任教期间发放少量生活补助费(工资),且享受所在村平均劳动力工分或分得责任田、口粮田,有基本生活保障;根据退休职工收入、物价及消费增长情况,原民办教师退养金应基本接近或相当于公办教师退养水平。

为此,将原民办教师退养金标准在各地现有基础上统一提高到50元/年教龄。达到退休年龄(男60岁、女55岁)时,按下列标准发放:

1、认定教龄15年以上的,按月发给退养金。如:任教15年的每月退养金750元,依次类推。

2、认定教龄不足15年的,发给一次性补助金。如:任教10年的一次性补助金为(10X12Ⅹ500)60000 元,依次类推。

3、按照认定教龄年限核发医保金,按月打入个人社保卡帐户,享受职工同等医疗保障待遇。

民办养老机构现状_湖北民办教师养老政策_2019民办养老机构政策

三、保低限高,缩小原民办教师退养金差别

1、地区差别

在设立每月50元/年教龄退养金标准的基础上,允许各地根据经济发展和财政状况实行上下浮动,浮动幅度不得超过20%,尽量缩小由此带来的原民办教师退养金的过大地区差距。

2、个人差别

将原民办教师教龄作为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允许自愿缴费补足15年,办理正常职工退休手续、领取养老金。允许有经济能力的原民办教师自愿延长缴费年限,领取更多养老金。

3、资金来源

原民办教师的一次性退养补助金,由地方财政负担,边远艰困地区由中央和省级财政补贴。退养金按月发放的湖北民办教师养老政策,纳入社保基金列支,由地方或上级财政提供资金注入支持。

四、加强领导,确保原民办教师退养金标准调整工作圆满完成

原民办教师退养金调整工作,涉及千家万户切身利益,面广量大,情况复杂,操作要求具体严密,时间紧、任务重。为此,提出以下要求:

1、成立领导小组,组建专业队伍。坚持政府主导,教育主管部门参与,宣传、人社、财政等部门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发扬前几年调查核实原民办教师教龄工作时的光荣传统,确保按时、按质、按量完成任务。

2、把握政策原则,坚持秉公办事。实行公开、公正、公示、透明制度,接受群众监督。特别要坚持退休年龄和一次性或按月发放退养金界限,以减缓地方财政压力和负担。

3、时间要求:2019年完成调查摸底和统计核算工作,确保2020年上半年原民办教师退养金调整、兑现、落实到位,最迟不得拖过下半年。

4、搞好总结,落实奖惩。对按时完成任务、原民办教师群体满意、社会各界认可的,给予表彰奖励;对因工作不利或徇私作假、失职渎职而引起异议或不满、引发不安定因素的,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责任,并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构成违纪违法的,依纪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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