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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委印发医养结合机构服务指南(试行)

三部委印发医养结合机构服务指南(试行)

国家卫生健康委、民政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近日联合印发《医养结合机构服务指南(试行)》,明确了医养结合机构(指兼具医疗卫生资质和养老服务能力的医疗机构或养老机构)的基本要求、服务内容、服务流程,旨在提高服务质量,规范服务内容。

《指南》要求医养结合流程,医养结合机构应当具备医疗机构执业许可或在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含中医药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并在民政部门进行养老机构登记备案。

《指南》指出,各类医养结合机构应当提供的服务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基本服务(生活照料服务、膳食服务、清洁卫生服务、洗涤服务、文化娱乐服务)、护理服务、心理精神支持服务;可根据设立医疗机构的类型与资质有所侧重地提供《指南》所述的其他服务,如设立综合医院、中医医院的医养结合机构应当提供老年人常见病多发病中西医诊疗、定期巡诊、危重症转诊、急诊救护等服务,设立安宁疗护中心的医养结合机构应当提供安宁疗护服务。医养结合机构具体服务流程包括服务接待、老年人入院体检、老年护理需求评估、老年人能力评估、中医评估(具备中医服务资质的机构)、制订服务计划、签订服务协议、建立服务档案、提供医养结合服务等。

《指南》强调,医养结合机构的医护人员应当持有相关部门颁发的执业资格证书医养结合流程,并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和行业规范对执业资质和条件的要求。医疗护理员、养老护理员应当经相关培训合格后上岗。医养结合机构应当建立医护人员、医疗护理员、养老护理员、管理人员及相关协助人员联动工作机制。同时,要明确提供“医”“养”服务的具体指征。厘清医养边界,其中“医”为预防保健、疾病诊治、医疗护理、医疗康复、安宁疗护等,“养”为生活照料、精神慰藉及综合服务。根据老年人日常住养和住院医疗两种不同的需求,明确各自的管理路径,建立信息系统,确保“医”“养”互换时信息准确切换并及时更新。

三部委印发医养结合机构服务指南(试行)

关于印发医养结合机构服务指南(试行)的通知

国卫办老龄发〔2019〕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民政厅(局)、中医药管理局:

为提高我国医养结合机构服务质量,规范医养结合机构服务内容,国家卫生健康委、民政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组织制定了《医养结合机构服务指南(试行)》(可从国家卫生健康委网站下载)。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医养结合机构服务指南(试行)

(点击阅读原文查看并下载服务指南。指南为压缩文件,手机端可能无法查看,建议使用电脑浏览。)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民政部办公厅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

2019年12月23日

三部委印发医养结合机构服务指南(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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