甭说原民办教师养老政策,原民办教师、代课教师产生的年代原民办教师养老政策,基本的定义,就是服务的方式也不同。前者是县聘合同制,后者则是乡镇(或学校)临时雇佣的。也就是说,如果沒有清退离岗的原民办教师,根本不会衍生出所谓的至今在岗任教的代课教师。
原民办、原代课教师都是非在编教学人员,都面临着同一个问题,那就是老有所养,病有所医。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是"对症下药",这就不得不提临时任课人员的退养政策。
在退养方面同样适合于国家信访局办公室、教育部办公室2010年9月8日联合发出的《中小学代课人员和原民办教师问题接访答复口径》。
该文件明确指出:"不管是国家承认的、持有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发放的民办教师任用证,并在省上备的,还是计划外的民办教师,只要他们曾经从事过教育教学工作都应该承认"。
国家三部委1988年教计字(100)步文件,"妥善解决民办教师遗留问题,建立民办教师保险福利基金,改善民办教师离岗退养的办法,使老弱病残民办教师的生活得到保障"。
既然原民教师、代课教师离岗退养有上述的法律依据,那么国办发【1997】(32号)《关于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通知》的精神和各省的政策性文件,应当为原民办代课教师补办退休养老的手续,并发放退职金,即按照公办教师月平均工资除以他们的平均教龄,再乘以原民办代课教师的累计教龄。
原民办代课教师,你们觉得怎么样?可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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