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青海省卫生健康委、青海省民政厅、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卫生健康委等四部门《关于做好医养结合机构审批登记的通知》,深化医疗和养老服务“放管服”改革,优化医养结合机构审批流程和环境,进一步促进医养结合发展。
《通知》明确,医养结合机构是指同时具备医疗卫生资质和养老服务能力的医疗卫生机构或养老机构。
《通知》指出医养结合流程,支持医疗机构设立养老机构。各级民政部门不再实施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具备法人资格的医疗机构申请养老机构,不需另设立新的法人,不需另行法人登记。医疗机构设立养老机构符合条件,享受养老机构相关建设补贴、运营补贴和其他养老服务扶持政策措施,民政及相关部门应当及时足额拨付补助,兑现有关政策。
支持养老机构设立医疗机构。养老机构申请内部设置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护理站的,取消行政审批,实行备案管理。养老机构设置医疗机构属于社会办医范畴的,可按规定享受相关扶持政策,卫生健康及相关部门应当及时足额拨付补助,兑现有关政策。
支持新建医养结合机构。对于申办人提出申请新举办医养结合机构的,即同时提出申请举办医疗机构和养老机构,需根据医疗卫生机构和养老机构的类型、性质、规模向卫生健康、民政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申请。涉及同层级相关行政部门的,当地政务服务机构应当实行“一个窗口”办理,实现“前台综合受理、后台分类审批、综合窗口出件”。未设立政务服务机构的,由当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联合办理工作机制和操作流程,优化医养结合机构市场准入环境。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工作配合,提高信息共享水平,让申办人只进一扇门医养结合流程,最多跑一次。
《通知》强调,自通知下发之日起,省卫生健康、民政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接到申请后,按照首接责任制原则,及时根据各自职责办理登记备案或行政许可,不将彼此备案审批或行政许可事项互为备案审批或行政许可前置条件。根据申办人的需要和条件,在设立条件、提交材料、建设标准、服务规范等方面,为医养结合机构申办人提供咨询和指导,切实提高办事效率,共同推进提升我省医养结合机构的服务能力和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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